开发商在销售房屋买卖存有欺诈行为,购房者应如何索赔?以下是一则房产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2004年8月24日,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交易购买该公司建设的一套价值27万元的商品房,王某首付12万元房款,剩余15万元通过银行按揭付款。而且双方约定,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债权纠纷和产权纠纷;若出售的商品房有他项权利(比如抵押权),房产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告之王某。
合同签定当天,王某通过转账支付了12万元房款。同年9月29日王某的按揭贷款划如开发商的帐户。同年10月,王某在交付了房屋税费等费用后,房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王某。直到2005年6月,王某见房产公司迟迟不为自己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公司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并即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获悉他购买的那套房子早在2001年6月就由房产公司抵押给银行,而自己此前毫不知情。而且,这房子在2002年9月,因房产公司与建筑公司的建筑工程款纠纷,已被法院司法查封并准备拍卖抵债。
在向律师咨询后,王某于2005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54万元。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房产公司未到庭参加,但其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表示原告所述均为实情,只同意撤消合同,而不同意对原告作任何赔偿。
2005年9月,法院对该案作出缺席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被告有意隐瞒房屋已经抵押的实情,事后也没有对所设定的抵押采取补救措施,故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判决:撤消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返还购房款;除退还购房款外,被告应向原告承担因欺诈行为而严重损害原告权益的赔偿责任,以27万元计付。
【案例分析】
目前,在商品房买卖交易过程中,开发商为了达到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时常隐瞒对其不利的重要事实,实施欺诈行为,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应以什么理由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本案中房产公司交易给王某的商品房已被抵押给银行,而房产公司隐瞒这一重要事实,致使王某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房产公司在和王某签订销售合同时就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纠纷”,即购房者在约定时间所接收的商品房的所有权必须是完全彻底的。可从王某所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从2001年6月份开始,房产公司已给银行抵押了所要出售的商品房,换句话说,在双方签定合同之前,合同里的商品房已被抵押给银行,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抵押权存在本身显然就在法律上和现实上威胁消费者房屋所有权安全,即遭抵押的房屋对购买人来说只享有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其余权利却无法行使。
二、房产公司有向王某告知该房屋存在抵押的约定及法定义务,而房产公司没有履行该义务。
房产公司在和王某签订销售合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如果要出售的商品房设有其他权利,房产公司有责任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王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一般情况下,对于出现的房产合同纠纷,首先是签订合同的各当事人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下一步则是找专业律师提起诉讼,最终根据法律裁决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