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解读女司机醉驾玛莎拉蒂案件始末和法理责任!

2019年7月3日晚22时42分,河南永城一女子驾驶一辆玛莎拉蒂追尾一辆正在等红灯的宝马7系轿车,将其撞出数十米,宝马瞬间起火燃烧, 车内2人死亡、1人受伤,肇事车内3人受伤。事发前,该肇事车辆还曾与多车发生刮蹭逃逸。经检测,肇事车驾驶员谭某系醉酒后驾车。 目前,谭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首先,谭某系醉酒驾车,醉酒的法律标准如何?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 百三十三条之 一第一款的规定, 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该法条规定,只要醉酒驾驶机动车, 一经发现不管是否造成人员伤亡都构成危险驾驶罪。

但是如果因醉酒驾驶造成人员伤亡,此时应该如何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刑法 规定,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 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定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 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 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 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该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 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中,谭某在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依然自己驾驶,并且在与其他车辆发生刮擦后依并未停车,而是依旧驾驶前行,完全不 顾公众安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是如果因醉酒驾驶造成人员伤亡,此时应该如何定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醉驾入刑不仅仅是惩罚,更是一种提醒。用刑法进行威慑是希望人们可以明白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十分危险的,从而严格规制醉酒驾车行为,以此保障公众安全。试问,一 起起的因醉酒驾车引发的惨案,到底是把法律当儿戏还是用他人生命做赌注?希望“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再是一种宣传语,而是实实在在的座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