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善恶,既有道德衡量的标准,也有法律评判的尺度,法治社会,法律和理性应当战胜情感。将张扣扣连杀三人的穷凶极恶的行为包装成“侠士”之举,或许能得到某些情感上的释放,但“为母复仇”的快意恩仇,只存在于武侠小说中。法治社会,法律不会也不应该纵容以暴制暴,正义的维护需要法律,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底线才能保障每个人基本权利。愿悲剧不再重演。
2018年2月,陕西汉中的张扣扣将邻居一家三人杀害,22年前他目睹母亲被邻居打死。2019年1月8日,汉中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损财物罪一审判处张扣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月11日,张扣扣案二审在汉中中院正式开庭审理。
根据陕西高院官方微博直播,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张扣扣在自我辩护时称,“我是为我妈报仇。我不是因为没有钱才投案自首的,我认为我没有给社会造成恐慌。”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就本案另两个焦点问题——量刑和被害人过错问题作出补充论述。
公诉方认为,并非所有自首都应从轻减轻,张扣扣作案后逃跑又投案自首,其自己供述是因为身上没钱才自首。张扣扣在大年三十杀人,引起群众恐慌,其归案后做虚假供述,浪费司法资源,且在作案过程中有多名村民对其进行劝阻,但张扣扣并未停止犯罪,可见主观恶意之深。
此外,公诉方认为,1996年的案件内容真实,程序合法,张扣扣被捕后,其父亲张福如的申诉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并驳回。被害人王自新及王校军二人,1996年并未参与犯罪,在本案中更无过错,王正军虽在1996年伤害致死张扣扣母亲,但其已被司法机关处理,因此在本案中三被害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法庭辩论结束后,张扣扣做出最后陈述:“感谢律师,判决无论什么结果我都接受。”
庭审争议:张扣扣是否二次捅刺被害人王正军?
根据审判长总结,二审的庭审焦点总共分为五项,即: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扣扣实施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原因是否准确;张扣扣作案时有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案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张扣扣有无持刀在捅刺王校军后返回对被害人王正军进行二次捅刺;对上诉人张扣扣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是否适当。
在法庭上,张扣扣仍表示,其“没有杀死王校军后再返回捅刺王正军”。
二审法院认定,张扣扣在刺完王正军后,又朝王校军捅刺,之后返回对王正军再次捅刺数刀。
此外,就张扣扣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的问题,法庭昨日公布了3月22日的二审庭前会议内容。在庭前会议上,张扣扣与辩护人提出,张扣扣性格属于偏执型障碍,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但控制能力削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申请二审对张扣扣作案时精神障碍程度进行鉴定。
检方反驳称,张扣扣作案前准备工具、精心伪装,选择作案时机和对象,从整个作案过程来看,其控制能力没有受到其他任何因素影响,因此,对张扣扣作案时精神障碍程度鉴定的申请无事实依据。
法庭采纳了检方的意见,对张扣扣及其辩护人的请求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