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6日,律所党支部积极开展关于2019年度上半年的工作总结以及关于刑事辩护案例的学习研讨会活动,活动由律师合伙人兼主任凌晨律师主持。
凌晨律师主持律所党支部工作总结和学习研讨会
党支部成员会上踊跃发言
会议上律所主任凌晨律师首先对我所的2019年度上半年工作进行了总结,对党支部2019年度上半年度的工作成效给予了肯定, 同时针对2019年度下半年的工作目标发表讲话,展望未来,积极鼓励和动员在座的党支部成员不断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为党 支部建设献策献力,积极参与2019年度下半年律的所党支部活动,为积极成为“优秀党支部”而不断努力!
会议上,党支部成员针对2019年度上半年的工作各自进行了小结,并表态积极响应党支部的号召,做好2019年度下半年的党支部 建设工作。
律所党支部工作总结会后,由凌晨主任律师主持开展了关于刑事辩护案例的学习研讨会。研讨会上,大家踊跃发言,通过对刑事辩护 案例研讨学习,大家一致总结出如下宝贵经验:
一、委托人的话不能不信,不能全信,律师不能被委托人的的对案情的描述左右自己的思维。 因为委托人见不到卷宗,除非已经或,委托人也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或,案发当时委托人也未必在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机关讯问时是如何交代的,其他人是如何交代的,这些情况,委托人一概不知。 而且基于亲情关系,委托人的描述往往搀杂了极其浓郁的感情色彩,难以客观公正。
二、经验告诉我们,公安机关的案件不如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证据翔实细致,因此,办理公安 机关侦查的案件,不妨格外关注中的矛盾之处,办理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不妨格外关注定性。
三、注意询问技巧,不要公然做出对抗法庭的举动。特别在很容易被认为是诱导性提问的情况下,在人 提出抗议或法官制止的情况下,不要继续我行我素,不妨换个方式发问。比如你问被告人案发当晚, 你没有和王某某在一起,对么,如果此时公诉人提出抗议或法官制止,你不妨这样继续进行你的发问, 案发当晚,你和王某某在一起了么,经过刚才的抗议或制止,相信不需要多高的智商,被告一定会明白 怎么回答了。
对于公诉人员的询问的内容,一般不要重复询问,因为公诉人询问的内容,一般都是不利于被告的,辩护人 没有必要让被告再重复对其不利的话,强化法官对被告的不良印象。
四、律师尽量不要接触受害人,也不要试图从办案机关的那里得到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因为即使他们做出了 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一旦案件出现反复,办案机关感觉到办案的压力,最终的结果很可能一口咬定是律师诱 导、教唆、逼迫的。一个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律师,还能指望他去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吗?那么,是不是 明知道存在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也无所作为呢?显然不是,可以申请办案机关去调取证据!
五、除非有切实的把握,没有必要申请侦查机关的证人出庭做证。刚从事刑事辩护时,我也曾经申请公诉机 关提供的证人出庭做证,在有限的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做证的几个案件庭审过程中,也几乎没有什么收获。纠 其原因,估计是公诉人为了稳妥,已经在证人出庭之前对证人进行了必要的辅导,证人已经掌握了如何应对 律师的询问。
六、律师应该多了解些案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发布的案例和本地的判例。中国虽然没有判例法,但 是最高法院的判例肯定会或多或少影响地方法院的法官对某些问题的认识。事先知道以前的的类似案子法院如 何判决,可以及时帮助律师调整辩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