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发展。 但是在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人打着保险的名义诈骗保险金。
基本案例:被告人顾某为了在被告人牛某共同经营的汽车修理厂免费维修其妻的跑车, 遂与被告人牛某合谋欲故意撞车制造车损事故,骗取保险金。
然后被告人顾某用其妻的身份证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车辆的车损险等险种。 并委托李某驾驶该跑车行驶时故意撞向路边水泥墩,造成车损事故,借此向保险公司 索赔,骗得理赔金为人民币七万余元的银行现金支票1张。后被告人顾某与被告人牛 某因车辆的维修质量及理赔金的分配等问题发生纠纷,顾某不愿提供其妻的身份证, 致使被告人牛某至银行取款未逞。
案例分析:顾某利用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办理保险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从而骗取保险金。导致保险公司产生错误认识, 支付保险金,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
构成本罪,主体一般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但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
根据《刑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又构成其他犯罪,应该数罪并罚。 在本案中,顾某故意叫人将保险车辆撞向路边的水泥墩的行为,因此顾某构成保险诈骗罪。
关于保险诈骗罪,指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是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 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