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由企业破产法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除完成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外,还应当做好以准备工作:
1.拟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2.向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3.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4.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5.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6.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2.在清算组要求时召开;
3.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有:
1.宣布债权人会议权及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讨论内容记入笔录。债权人对法院或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及时审查并做出裁定;
7.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上述讨论情况进行表决。
需要注意,债权人会议召开时,所有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都可以参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未放弃优先 受偿权的情况下,可以参加并发言,但无表决权。